刊登日期:2010-05-28
刊登單位:身心障礙福利科
近年來,因醫療補助器具之發展,造福許多行動不便者之生活起居之便利性,但我們也發現在市區車水馬龍道路上,對於行駛之電動代步車或輪椅是一大安全挑戰。
臺南市政府在此呼籲:如果您或家人有使用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醫療用電三輪車」、「動力式輪椅」等,則依據交通部解釋,這些經核准屬醫療器材之代步車,應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仍需遵守一般行人之道路使用管制規定。
以上之代步車使用,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至第81條之1有關行人規定,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擅自穿越車道等,則處以新台幣三百元至三千元不等之罰鍰。
另若非屬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醫療器材,而係目前廠商製造或進口之電動休閒車等之動力載具,按交通部解釋,除非依規定經型式審驗合格,並規定領用牌照或取得審驗合格標章者(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得行駛道路外,其餘係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違規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為了維護大眾或自身之安全,市府特別提醒民眾應注意相關法規之規定,以免有安全危害及觸法之虞。
聯絡人: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吳佳靜 聯絡電話:06-3901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