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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間團體補助
98年台南市失業懷孕婦女生活及育嬰費用補助
刊登日期:2009-11-05
刊登單位:兒童少年福利科
壹、現況分析:
 近年來,由於經濟發展遲緩,失業率節節攀升,導致育齡婦女受到無薪假及失業潮的影響,因擔心養不起懷孕意願低落,甚至已經懷孕,因經濟問題而決定墮胎,因此本府針對其家庭經濟主要供給者因非自願性離職失業之育齡婦女擬定短暫之經費補助以協助其度過難關。

貳、依據:98年3月16日主管晨報會議決議辦理。
參、目標:降低因短暫非自願性失業之育齡婦女墮胎率。
肆、主辦單位:台南市政府。執行單位:台南市衛生局。

伍、補助內容:
一、補助對象:(須同時符合下列四種條件)
(一)98年7月1日起前項育齡婦女或其家庭經濟主要供給者因非自願性離職失業連續6個月以上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者。
(二)家庭年收入114萬以下。
(三)設籍本市滿一年之婦女,懷孕欲墮胎者。
(四)生產胎次為第1或第2胎。
二、補助項目:孕期中生活費及育嬰費。 
三、補助標準:
符合之對象於懷孕滿20週時予以補助生活費新台幣3萬元,生產後再給予補助育嬰費新台幣3萬元。本補助與低收入戶生活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四、補助方式:
(一)於懷孕滿20週後提出失業保險金補助證明、戶口名簿、失業證明及懷孕診斷證明書向衛生局提出孕期生活補助3萬元正。
(二)於嬰兒出生後3個月內持出生證明書向衛生局提出申請育嬰費3萬元正。

五、經費估算:
本市96年人口數764,658乘以粗出生率千分之8.21,故每年嬰幼兒數約為6277人(半年為3138人),根據主計處98年3月公布 2月失業率為百分之5.75,預估失業且懷孕婦女約為180位,若每胎補助6萬元,則需1,080萬元,然並非每位墮胎婦女皆符合資格。本年度預計辦理追加減250萬元預算,預估可補助41位符合資格之育齡婦女。

六、申請方式:
(一)填妥失業懷孕婦女生活及育嬰費用補助申請表,並簽名蓋章。
(二)備妥證明文件:
(1)申請書1份。
(2)戶籍資料(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失業證明、失業保險金補助證明、懷孕診斷證明(申請懷孕婦女生活費時提供)、出生證明(申請育嬰費時提供)。。
(4)存摺封面影本:受款人為申請人本人。

七、受理申請時間及單位:(請參閱申請流程表)
自9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止,符合補助之對象可於懷孕初期提出申請,於懷孕滿20週以上時憑醫療機構開立之懷孕診斷書申請孕期生活費3萬元,育嬰費則於生產後3個月內持醫療機構開立之出生證明書向台南市衛生局提出申請3萬元補助。

陸、督導及考核:
本府不定期檢視個案申請案件相關資料並由各區衛生所辦理家訪。

柒、預期效益:
本年度預計追加減250萬元預算,預估可補助41位符合資格之育齡婦女,遏阻因經濟因素而中止懷孕情事發生。


相關檔案:
  • 申請表word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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